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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职业技术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

为认真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公平、公正、合理地分配资助资源,切实保证国家和省制定的各项高等学校资助政策和措施真正落实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身上,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等学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实施意见》(皖政[200774号)和《安徽省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教助[20072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适用范围和认定工作的原则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我院全日制在校学生。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坚持实事求是,确定合理标准,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实行民主评议和学校评定相结合的原则。

二、认定工作的组织管理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必须严格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做到客观、真实、公开、公平、公正。

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行三级管理负责制;

(一)学院成立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组织和管理全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

(二)各系成立以分管学生资助工作的书记(副书记)为组长,辅导员、班主任等成员参加的认定工作组,负责本系认定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

(三)以年级(或专业)为单位,成立以学生辅导员任组长,班主任、学生代表担任成员的认定评议小组,负责认定的民主评议工作。认定评议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人数视年级(或专业)人数合理配置,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一般不少于年级(或专业)总人数的10%。认定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本年级(或专业)范围内公示。

三、认定标准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标准分为一般困难,困难和特殊困难三档。

在组织认定工作时,参照我市城市居民最底生活保障标准,着重考虑孤残学生、烈士子女,以及家庭成员长期患重病、家庭被当地政府列为特困户或重点优抚对象、家庭遭遇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财产损失严重等特殊情况的学生。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有吸烟、酗酒等不良生活习惯者;沉迷网吧者;生活上铺张浪费,购置高档日用品、服装,以及高档手机、MP3MP4等通讯、娱乐用品者。

四、认定程序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由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系认定工作组、年级(或专业)认定评议小组,按程序共同完成认定工作。

(一)学院在向新生寄送录取通知书时,同时寄送《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在每学年结束之前,向在校学生发送《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需要申请认定家庭经济困难的新生及在校学生要如实填写《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并持该表到家庭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加盖公章,以证明其家庭经济状况。已被所在学院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再次申请认定时,如家庭经济状况无显著变化,可只提交《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不再提交《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

(二)每学年开学时,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布置启动全院认定工作。各系认定评议小组组织学生填写《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并负责收集《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

(三)各系年级(或专业)认定评议小组根据学生提交的《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和《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对照本办法确定的认定标准,并结合学生日常消费行为,以及影响其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情况,认真组织进行评议,确定本年级各档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报本系认定工作组进行审核。

(四)各系认定工作组应认真审核认定本系评议小组申报的初步评议结果。如有异议,应在征得认定评议小组意见后予以更正。各系认定工作组审核通过后,要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档次,及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如师生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本系认定工作组提出质疑。认定工作组应在接到异议材料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对系认定工作组的答复仍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提请复议。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应在接到复议提请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应做出调整。

(五)院学生处负责汇总各系审核通过的《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和《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报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六)学院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原则上在每学年开学后的一个月内完成,学生处负责填写《安徽省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分类统计汇总表》,于每年1015日前报送省教育厅学生资助管理机构。

五、认定工作的检查与监督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是涉及学生切身利益的一项常规性工作,要把认定工作作为学院在每个学年开学初的一项重要任务进行布置。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应定期会同纪检、监察、审计部门加强对各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监督与指导,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学院、各系每学年应定期对全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一次资格复查,并不定期地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及食堂就餐、穿着、消费等方面信息进行核实。如发现情况不实或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核实,取消资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应依据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各系应加强学生的诚信教育和法制教育,建立学生诚信档案。教育学生如实提供家庭情况,及时告知家庭经济状况明显变化情况。如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明显变化,各系应及时做出调整。

六、其他

各系应依照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明确本系认定工作组和年级(或专业)认定评议小组工作规程。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OO七年十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