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处学生资助中心

芜湖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助学贷款管理规定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切实做好助学贷款工作,积极开辟困难学生就学绿色通道,帮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完成学业,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教育部财政部等关于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和安徽省教育厅、财政厅等《关于实施国家助学贷款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现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     

    第二条  国家助学贷款的数额、对象及申请条件

    一、国家助学贷款主要用于资助困难学生缴纳学习费用。每人每年贷款的数额视困难情况并以与贷款银行签订的协议为准,原则上不超过一学年的学费总额。

    二、国家助学贷款的发放对象是具有本院正式学籍的全日制在校生。凡是学习勤奋、诚实守信、品德良好、生活俭朴及家庭经济确实困难者均有资格申请。

    三、审定国家助学贷款必须对学生的在校表现和困难程度进行综合考虑。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不得享受助学贷款,已享受的可终止贷款:

       1.受校纪处分,综合表现较差或诚信等级较差者;

       2.有吸烟、酗酒等不良习惯或请客吃饭等铺张浪费行为者;

       3.学习成绩差,无法完成学业者;

       4.申请材料弄虚作假者;

       5.中途退学、辍学、休学、转学等不在学校就读者;

       6.贷款银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条  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的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且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学生证或录取通知书;

       2.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未成年人申请国家助学贷款须有其法定监护人书面同意);

       3.诚实守信,遵纪守法,无违法违纪行为;

       4.学习刻苦,品德优良;

       5.同班同学或老师共两人对其身份提供证明;

       6.因家庭经济困难,在校期间所能获得的收入不足以支付完成学业所需基本费用(包括学费、住宿费、基本生活费)。

第四条  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的操作程序

一、国家助学贷款的申请

1.学生在校期间实行一次申请、银行分期发放的办法,学校可以分批次为困难学生办理国家助学贷款的申请。

2.在安徽省学生贷款管理中心下达的国家助学贷款额度内,学院组织学生申请贷款,并在规定时间内接受学生的贷款申请。

3.借款学生须在学院规定的时间内如实提交以下材料:(1)安徽省高校国家助学贷款申请审批表;(2)本人学生证和身份证复印件(未成年人须提供法定监护人的有效身份证和书面同意申请贷款的证明);(3)本人对家庭经济困难情况的说明;(4)乡、镇、街道民政部门和县教育局关于对学生家庭经济困难的证明。

4.《安徽省高校国家助学贷款申请审批表》按统一格式印制,并随新生录取通知书发放,在校大学生可直接向学院申请领取《安徽省高校国家助学贷款申请审批表》。

    二、国家助学贷款的审核

       1.学院在收到学生助学贷款申请材料并完成资格审查后,在校内公示5天,并对有问题的申请材料进行纠正。 

       2.资格审查工作无误后,学院管理机构应在10个工作日内,在审查合格的贷款申请审批表上加盖公章予以确认,将审查结果通知申请人。

       3.经办银行在收到学院提交的申请材料后,须在2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学生贷款申请的最终审查。

    三、国家助学贷款的发放

       1.学院收到经办银行提供的批准借款学生名册后,应组织各系学生填写、签署借款合同(一式三份),并由学生管理机构签署后,提交经办银行。

       2.经办银行收到学院提交的经借款学生签署的借款合同后,须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工作,并将已经签署的借款合同二份送达学院。学院管理机构接到借款合同后,及时将一份合同发给借款学生本人妥善保管。

       3.经办银行应在借款合同签字后或新学年开学后的20个工作日内按学年将借款学生的学费等贷款划入学院指定的帐户。  

       4.贷款审批发放后,学院可以在第二年发放贷款前,对不符合借款条件的学生进行调整,书面通知经办银行减贷或停贷,同时通知学生本人。

    四、国家助学贷款的回收

       1.借款学生应严格履行还款义务。学院和经办银行均应负责开展对借款学生的信用教育和还款宣传工作,讲解还贷的程序和方法。学院将建立借款学生的信用档案。

       2.借款学生毕业离校前,学院应组织借款学生与经办银行制定还款计划,签订还款协议。借款学生与经办银行办理上述手续后,学院方可为其办理毕业手续。

       3.贷款还本付息可以采取多种方式。经办银行应允许借款学生根据就业和收入水平,自主选择毕业后24个月开始还贷款本息。具体还贷事宜,由借款学生在签订还款协议时向经办银行提出申请,由经办银行进行审批。

       4.借款学生毕业或终止学业后1年内,可向经办银行提出一次调整还款计划的申请,经办银行应予受理并可根据实际情况和有关规定进行合理调整。经办银行应允许有条件的借款学生提前还贷,并按实际期限计算利息,不得加收除应付利息以外的其他任何费用。

    五、国家助学贷款的期限与利息

       1.学生助学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借款学生毕业后六年。

       2.借款学生在校期间不付利息,自取得毕业证书之日的下月1日(含1日)后全额负担利息。当借款学生按照学校学籍管理规定结业、肄业、退学、被取消学籍时,自办理有关手续之日的下月1日起自付利息。学校应及时将借款学生毕业、结业、肄业、退学、被取消学籍等信息书面通知经办银行,并抄送安徽省学生贷款管理中心。借款学生毕业后的利息支付方式,由贷款学生与经办银行办理还款确认手续时协商确定。

       3.毕业后继续攻读学位的借款学生,应及时向经办银行提供继续攻读学位的书面证明,经办银行应为其办理展期手续,学校举办者应继续给予攻读学位期间的帖息。

       4.借款学生在学校期间被批准入伍的,学校应及时通知经办银行为其办理停贷手续,经办银行自借款学生入伍之日起停发贷款。该借款学生已发生的借款,由学校举办者按其同届学生的贴息时间继续为其贴息;其计息还款时间按其同届借款学生的时间标准执行。退役复学的借款学生可以重新申请助学贷款,其入伍前的借款,由学校举办者继续按在校生予以贴息。

       5.国家助学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法定贷款利率和国家有关利率政策执行,不上浮,不计复利。

    六、助学贷款的合同变更

       1.借款学生在校期间,经办银行应允许借款学生自愿提出终止贷款发放。有终止贷款发放意向时,借款学生应通过所在学校向经办银行提出书面申请。

       2.借款学生转学时,必须由原经办银行与待转入学校的相应经办银行办理贷款划转手续后,或者在该生还清贷款本息后,所在学校方可为其办理转学手续。

       3.借款学生发生退学、出国、被开除学籍等情况,学校应该及时通知经办银行。经办银行有权按合同约定采取停止发放尚未发放的贷款、提前收回贷款本息等措施。必须在经办银行视情况采取上述措施后,或经办银行与借款学生签订还款协议后,借款学生所在学校方可为其办理相关手续。

       4.发生上述情况之一的,借贷双方应办理合同变更手续,并按变更后的合同执行。

    第四条  学院助学贷款的管理机构

    学院设立学生助学贷款管理中心,全面负责助学贷款的宏观管理工作。院学生助学贷款管理中心下设办公室(设在学生处),负责处理常务工作。

    第五条  贷款银行根据院、系及学生提供的申请材料,经审核后有权最终决定是否向申请人发放贷款。申请人实际贷款的额度、年限、利率及还本付息方式以申请人与贷款银行签定的贷款合同为准。

    第六条  各系及有关部门要通过各种方式加强对贷款学生的诚信教育。保证助学贷款的良性运作并积极协助贷款银行做好利息和到期贷款的清偿工作。

第三章     

    第七条  本规定的解释、修改权归芜湖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助学贷款管理中心。

    第八条  本规定自20059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