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处学生资助中心

芜湖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诚信档案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培养在校大学生恪守诚信的良好品格,促进大学生不断提高自身综合素质,根据当前社会对大学生的培养要求,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我校具有正式学籍的学生均须建立学生诚信档案,诚信档案以文字和量化管理的方式评价学生的诚信度和诚信行为。

第二章 

    第三条  学生诚信档案主要记录以下内容:

1.学生本人及主要家庭成员的基本信息;

       2.学生在校期间每学期的学习诚信信息。主要记录考试作弊、代考、替考、论文(课题设计)抄袭、作业抄袭、旷课学时、上课迟到、早退等不良现象的信息。

       3学生在校期间的经济诚信信息。主要记录不按时偿还助学贷款;长期拖欠不缴纳学费;不按时归还借款、借物;弄虚作假骗取贫困生补助、骗取助学贷款等不良行为。

       4.学生在校期间生活(品行)诚信信息。主要记录在校期间的不良行为。主要包括破坏公共卫生、扰乱公共秩序、打架斗殴、酗酒闹事、赌博、在公共场所吸烟;男女交往不得体、盗打他人电话卡、无故未完成本职工作、违反宿舍管理规定及违反学院四个禁止的规定等行为;同时记录学生在校期间所获表彰内容及优秀事迹。

       5学生择业诚信信息。主要记录就业推荐表、自荐书内容不真实;就业违约;择业不正当竞争等行为。

第三章 

    第四条  学院成立由院分管领导、学生处及各系负责人组成的学生诚信档案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协调、监督和指导各系诚信档案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各系成立由系主任、系团委书记、辅导员、班主任及部分学生代表(学生代表原则上各班应12人)组成的学生诚信档案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对学生诚信档案进行审核认定、记录并保管学生诚信档案。

    第六条  记录学生诚信信息应及时、准确、真实,不得拖延。

    第七条  系学生诚信档案管理机构应认真核实来自院团委、党校等有关部门的学生诚信信息,并作记录。

    第八条  学生诚信信息应如实填写,如有涂改,应经学生处核定并加盖公章,防止出现不实记录或误记、漏记现象。

第四章 

    第九条  我院学生须统一建立学生诚信档案。诚信档案建立时,由各系统一组织集体宣誓,并由学生本人在诚信誓词栏中签名。

    第十条  学生诚信档案是学生诚信情况的衡量标准,应作为学生申请助学贷款、奖学金评定、就业推荐、评优、组织发展等重要的参考依据,每学期的诚信评价等级为A(评价分为90分以上)才有资格参与以上项目的评选。

    第十一条  各系按照《芜湖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诚信行为评价细则》(试行)评定学生的最终诚信等级作为一项重要内容记入学生个人档案。

    第十二条  学生诚信档案应成为班主任、辅导员等专、兼职学生管理工作人员开展教育管理工作的重要参考,并有针对性的开展学生管理工作,培养高素质人才。

    第十三条  为方便学生就业、升学,允许学生借阅使用本人的诚信档案;未征得学生本人同意,不得公布学生的诚信档案所记录信息;特殊情况下,如组织考察、办理助学贷款、公安机关调查等要求出示诚信档案时,应报请学生诚信档案管理领导小组同意。

    第十四条  学院建立学生诚信行为激励机制,根据学生诚信档案记录信息和学生的实际表现,学院每学年表彰一定比例的诚信学生,并颁发相应证书。

第五章     

    第十五条  培养大学生的诚信品德,是培养高等职业院校应用型人才的基本素质。学院将在建立学生诚信管理档案的基础上,加强学生的诚信教育,强化学生的诚信意识,逐步完善学生诚信信息管理体系。

    第十六条  本规定由院学生处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OO三年十月